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 落日調查案 陳述書 ... 2016-07-19 09:50:16
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
落日調查案
陳述書
謹陳
財政部(關務署)
陳述人: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黃明和
地址:10565台北市松山區東興路26號12樓
電話:02-2528-2166
代理人:黃鈺華 律師
地址:台北市萬華區桂林路6號15樓之1
電話:02-23029751;傳真:02-230297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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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目錄
一、 前言
二、 有關中國大陸是否為市場經濟國家之問題
三、 有關替代國之選擇
四、 有關申請人主張涉案貨物卜特蘭水泥,應界定以中國通用硅酸鹽水泥代號P.I等級的為涉案貨物之部分
五、 水泥銷售半徑最遠不超過300公里,大陸大量傾銷之可能性微乎其微
六、 依中國大陸市場情況及我國水泥需求情形,大陸水泥顯無傾銷可能
七、 中國大陸去化剩餘產能政策並非鼓勵出口
八、 申請人申請書中有諸多內容不實之處,為避免 貴署受其誤導,容陳述人補充說明如次:
九、 申請人復陳稱台灣水泥業者積極配合政府政策,逐年減少出口數量云云,皆非事實:
十、 在國內水泥產業過度開發下,造成台灣生態環境被破壞殆盡:
「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落日調查案」陳述書
一、 前言
(一) 本陳述意見係依貴部105年5月8日台財關字第1051010421號函提出。
(二) 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下稱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1項規定:「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課徵之日起滿五年,或依前條第三項第四款規定繼續課徵之日起滿五年者,應停止課徵。但經主管機關進行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是否繼續課徵之調查(以下稱落日調查),認定補貼或傾銷及損害將因停止課徵而繼續或再發生者,不在此限。」是反傾銷稅課徵滿五年,原則上即應停止課徵;在極端例外之情形,始許繼續課徵。經陳述人代理人與貴部相關官員接洽,獲得強烈印象為貴部在方向上已經決定繼續課徵。陳述人謹期望貴部勿先入為主,而使反傾銷制度淪為保護特定利益團體的工具,更協助國內業者集體壟斷國內市場;漠視國人希冀抑制房價、減少空氣汙染及維護生態環境等需求。
(三) 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規定:「平衡稅或反傾銷稅課徵滿四年六個月前,財政部應公告課徵期間將屆五年,第十條第三款之利害關係人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公告後一個月內提出落日調查之申請。財政部對該申請,應提交委員會審議是否進行調查。」依104年9月4日貴部台財關字第1041020457號公告所示,國內業者認為有繼續課徵反傾銷稅之必要,應於公告翌日起一個月內(亦即應於104年10月4日之前)向貴部提出申請。然依申請人所提出之申請書「對自中國大陸產製進口之卜特蘭水泥及其熟料申請繼續課徵反傾銷稅」1所示,其申請提出之時間為105年5月3日。亦即,申請人提出繼續課徵申請之時間,早已逾越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所規定一個月之期限。
(四) 陳述人無法臆測究竟發生何種原因,使貴部接受逾越期限所提出繼續課徵之申請。貴部自有義務對外公開說明。
(五) 貴部或許主張,因補件結果導致其提出時間遲延;然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並未許貴部「極有耐心」地等到申請人補件補到符合法令規定之條件為止。倘係此種情形,貴部亦有違法之虞。如屬此種情形,貴部亦有義務對外詳為解釋。
(六) 更何況,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之設計係要求貴部於反傾銷課徵期滿前六個月公告、期滿前五個月收到申請人之申請;至屆滿前,貴部及經濟部貿易調查委員會仍有五個月時間可以進行調查;調查完畢時,原應不至於超過反傾銷課徵期滿日太長,以兼顧各方利益。然貴部運作此等規定的結果,使開始調查之日(105年5月10日),已經接近反傾銷課徵屆滿日(105年5月29日);而依照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2項規定:「平衡稅或反傾銷稅於落日調查認定完成前應繼續課徵。」亦即,幾乎還沒有調查任何內容之情形下,反傾銷稅已經「自動延長課徵期限」。貴部做法,顯然並未誠信遵守法律規範,有操弄之嫌。
(七) 又依行政程序法(下稱同法)第46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但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對前項之申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不得拒絕︰ 一、行政決定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二、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三、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規定有保密之必要者。四、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者。五、有嚴重妨礙有關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之職務正常進行之虞者。」第3項規定:「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本件申請書本文多達88頁,其所附卷證更多達1000多頁,而 貴部未許利害關係人閱覽卷宗準備答辯之機會;甚至在決定就反傾銷一事進行調查後,公告僅給予相對人20天之期限以陳述意見。試問就20天內要如何完全閱覽該1000多頁之資料並準備答辯?申請人有充分時間準備申請書之內容,相對人卻無同樣時間就期內容予以準備答辯,實已違反行政程序法第6條之平等原則,就該不利於相對人僅有利申請人一方之情形, 貴部未予以注意,亦有違行政程序法第9條之規定。
(八) 另國家政策應有其一貫性。新政府強調保護環境。環保署長李應元於本年5月24日已經宣示,因東部環境資源因水泥開發而受到嚴重破壞,明年將停止亞泥太魯閣開發。2倘貴部繼續對嚴重破壞環境之水泥業者給予無止境的保護,顯然與政府的環保政策背道而馳;自更突顯部會間之政策相互矛盾、牴觸。
二、 有關中國大陸是否為市場經濟國家之問題
(一) 依貴部前揭105年5月18日公告,貴部前於95年5月29日以台財關字第09505502880號公告將中國大陸列為非市場經濟國家。然此為十年前之情形。貴部自應從新認定。
(二) 更何況依大陸加入WTO議定書第十五條之規定,於其加入WTO十五年內對大陸進行反傾銷調查時,得選擇第三國價格作為替代國價格作為比對價格。此十五年之可以將大陸視為非市場經濟國家之期限將於本年(2016年)12月11日期滿。本件情形,如落日調查期間超越本年12月11日,自不應將大陸視為非場經濟國家;理由極為明確。
(三) 縱使落日調查係在該日之前完成,由於距貴部先前之公告已經超過10年之久,貴部亦有義務重行認定大陸之市場經濟情形。
(四) 依如下說明,大陸就其水泥市場及產業,顯然屬於市場經濟國家:
1. 中國大陸產銷完全受市場供需之影響:例如2014年因全球煤炭價格下跌、國內市場需求疲弱,中國大陸國內之煤炭價格相繼也受影響而大跌,甚至生產煤炭之企業也接二連三對員工降薪3(附件6),但對水泥業者而言,因為成本大幅減少,獲利增加而提升了企業之毛利率4(附件7)。
2. 中國大陸業者仍以獲利之商業考量為經營之原則:縱煤價下跌而水泥業者有短暫之獲利,但中國因基礎設施漸趨完善,國內市場對水泥需求仍逐年減低,導致水泥價格在國內市場仍處於下跌之態勢。以中國聯合水泥控股公司(下稱該集團)2015年之財務報告(附件8)所示,該集團於2015年總共虧損達29.8百萬港元,虧損之主因為該集團的水泥產品銷售量及平均售價較上一年度下滑,甚至在報告中亦認為該集團未來必須面對轉型方得以生存。此外中國多家之水泥業者亦異口同聲表示,水泥在國內之價格因為市場需求低迷,仍會持續下跌,即便連在大陸設廠之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泥)亦如此認為5(附件9)。
3. 中國的水泥業者與台灣至中國設廠之水泥業者的股價,亦隨市場供需變化而變動:
觀察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泥)、亞洲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亞泥)在香港之上市股價可知,該兩公司的股價近兩年來因中國水泥供過於求皆呈現大幅下跌之趨勢,無獨有偶就連中國的水泥業者安徽海螺水泥及中國建材之上市股價(附件20)也於該時點呈現大幅下跌之態勢。由此觀之,若中國真如申請人所述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則直接反應市場行情之水泥公司股價又何以會有如此大幅度的變動?亦即台泥、亞泥甚至中國的水泥業者,其股價之所以大幅變動,不外乎係水泥市場上的供需,仍會直接影響水泥的市場價格,進而反應在公司股票的價格上,這難道還不足以彰顯中國為一市場經濟國家?何況中國的水泥業者面臨近年來水泥供過於求之劣勢,也嘗試透過策略聯盟、互補共生甚至是收購的方式,以提高自身企業在市場的競爭力 ,並共享市場紅利,甚至連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台泥)董事長也如此認為 (附件21),卻仍在申請書中主張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在顯示申請人為了不讓中國水泥進口至台灣,而破壞渠等所壟斷之台灣水泥市場,不惜掩蓋真相、混淆視聽。
4. 縱上可知,中國大陸之水泥價格深受全球市場及國內市場行情所影響,在煤炭大跌情形下,水泥業者獲利增加;而當國內市場對水泥需求疲弱時,水泥業者亦有虧損,不僅反應在股市價格行情上,甚至還有業者面臨倒閉及轉型一途。因而絕非如申請書所言,中國大陸之水泥價格受政府控制,無法作為傾銷差額計算之基礎。。
5. 何況,設若中國水泥價格受國家力量干預,且大部分銷量皆為大陸水泥國營企業掌控,則我國水泥業者又為何會到大陸設廠生產水泥販售?今我國業者至大陸設廠製造水泥,足以顯示大陸水泥市場並未受國家干預。且我國業者到大陸設廠製造水泥,卻不許大陸水泥進入台灣,其企圖壟斷台灣市場,居心甚為顯然。如本件繼續課徵反傾銷稅,將使申請人繼續壟斷台灣市場。
三、 有關替代國之選擇
(一) 如前所述,本件不應以替代國之價格作為決定是否有傾銷差額之依據。退一萬步而言,「縱使」貴部仍執意選擇替代國家,則印度絕非適當之替代國,理由如下。
(二) 水泥的製作流程,係將石灰石、粘土、矽砂、鐵渣等原料以適當比例配料,在研磨機內加以粉碎再經均勻拌合,此時之粉狀物即稱為生料。其後再將生料放進以煤炭為燃料之旋窯燃燒,經旋窯以 1450 ~ 1500℃高溫燒,再予以冷卻後,是為熟料。最後將熟料與石膏相磨,磨至一定細度後,即為水泥成品6(附件1)。簡言之,在生料於旋窯燒製的過程中,水泥業者使用的煤炭燃料是不可或缺的重要成本之一,因此煤炭的價格必定也會影響水泥的價格。
(三) 惟煤炭在印度並非自由市場競爭下的資源,而是大部分受控制於政府。印度的煤礦高達90%歸政府所有,而印度國有之煤炭公司亦生產佔全國82%的煤炭,以申請人主張國有即等於是受政府控制,而非藉由市場來決定,則煤炭的價格即非由市場來決定,甚至印度國有煤炭公司的壟斷行為也導致「煤炭門醜聞7」(附件2)事件,相關國會議員與商人也已受司法調查;因此全世界煤炭市場行情下跌,惟印度煤炭市場行情未呈下跌趨勢。足證印度影響水泥價格之煤炭並非純以市場供需決定價格。水泥是以煤炭為燃料而製成,既然印度煤炭價格受政府所控制,勢必也會影響印度水泥之價格,而無法真實反映印度水泥在印度國內的市場行情。
(四) 再者,印度雖然市場規模與社經發展程度與中國大陸相仿,但不代表就水泥產業之銷售市場可與中國大陸比擬。蓋印度國內之基礎設施尚未完善,且水泥住宅亦不普遍,是印度對水泥之需求量在爾後只會持續攀升。依據印度水泥工業聯合協會表示,印度「人均水泥消費量」將由2014年的185公斤增長至2025年的385~415公斤,水泥需求將增長2.5~2.7倍,換算成實際數額則為5.5~6.6億噸/年8(附件3)。反觀中國大陸國內基礎設施已漸完善,城鎮化建設也已初步完成,國內市場對於水泥之需求已開始下滑,甚至水泥價格已下跌並呈現平台期;更有業界人士預估未來3~5年水泥價格會階梯式下跌9(附件4)。由此可知,印度與中國大陸現階段各自的國內市場對於水泥之需求程度根本大相逕庭,反應在水泥價格上自然有相當之落差,何以能將印度國內水泥之銷售價格作為比較之基礎?
(五) 又印度11家水泥生產商(penna水泥、印度水泥、Bharathi水泥、Dalmia Bharat水泥、Bhavya水泥、Zuari水泥、Ultratech水泥、Jaypee水泥、Ramco水泥、KCP水泥和My Home工業)因涉嫌形成價格聯盟,控制水泥在印度市場之價格而有所謂「卡特爾行為」,因而被印度競爭法院罰款10(附件5)。亦顯示印度水泥在國內市場的價格可能係受到各水泥生產商所控制而有過高之情形,而非市場競爭下之真實價格。
(六) 此外,印度的社會仍充斥著種姓制度的階級歧視,只要是下等人民,終生只能從事汙穢性的工作,甚至常遭到暴力對待。根據印度官方統計,有12億人口的印度,每年平均會發生25,000起的強暴案 ,在2001年至2011年,平均每一天就有12起強暴案發生 。而印度人民對於種姓制度的抗爭,政府不是以軍警開火鎮壓,就是採取冷處理的態度。此外印度社會並不重視女權,重男輕女的刻板印象導致社會充斥著許多對印度女性的不平等之處,例如印度婦女遭家暴、被綁架挾持、被騷擾及被走私販賣之情形履現不鮮 ,在在表現出印度的社會是極度封閉,且人權觀念薄弱。除此之外,印度的封閉也表現在該國的經濟,在過去政府對於私人的經濟活動、國際貿易及外國資本等皆嚴格控管而實行計劃經濟,雖於1991年逐漸走向自由化,但仍有高達四分之三的國營企業,以及腐化的官僚與政客掌權 ,皆使印度雖經濟逐漸走向自由化,但仍有政府干涉的色彩存在。
(七) 綜上所述,申請人主張中國大陸本身因非市場經濟國家,故應以替代國印度之價格作為比較基礎。但由上述內容可知印度之煤炭價格受政府控制,且印度多家水泥業者有聯合控制水泥價格之行為,再加上印度社會封閉,國家干涉經濟活動之情形猶存,皆使印度水泥的國內價格無法在市場中真實呈現,今申請人以中國大陸非市場經濟國家為由,卻同樣援引一個受政府控制的第三地水泥價格,不無矛盾之處。何況印度國內市場對水泥的需求和中國大陸完全不同,因此以印度作為第三地比較水泥價格實為不妥,極為不公。
四、 有關申請人主張涉案貨物卜特蘭水泥,應界定以中國通用硅酸鹽水泥代號P.I等級的為涉案貨物之部分
(一) 因陳述人新利虹股份有限公司僅進口水泥貨物,並不包含熟料,故本件僅就水泥部分表示意見,合先敘明。
(二) 我國對卜特蘭水泥之分類及品質標準:
依據財政部105年5月18日台財關字第10510104121號(附件10):「一、涉案貨物(一)貨物名稱及範圍:卜特蘭水泥依我國國家標準分為八型,中國大陸出口至我國市場之水泥,需符合我國CNS標準,其添加物不得超過5%。本案以卜特蘭水泥第I、II型及其熟料為涉案貨物範圍」函本案申請人主張涉案貨物為卜特蘭水泥之第Ⅰ型水泥、第Ⅱ型水泥暨其熟料,復依照我國100年11月15日公布之中華民國國家標準即CNS(附件11),卜特蘭第I型之水泥必須其「燒失量」低於3%,「不溶殘渣」須低於0.75%(所謂「燒失量」係指煤粉未經完全燃燒的殘餘成分,燒失量高顯示飛灰中含碳量高,由於殘餘碳粒並不具膠結性,故飛灰燒失量越高,代表其無效成分越高,其原料之純度也就越低。又所謂「不溶殘渣」亦為判斷水泥原料純度的指標之一,數值越低,代表原料之純度越高);卜特蘭第II型水泥標準更高。而本件輸出國(或產製國)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依據中國國家GB標準 (附件12),唯有中國通用硅酸鹽水泥代號PI型水泥等級(強度42.5以上;下稱PI42.5等級水泥)方符合我國CNS標準,即添加物須低於5%、「燒失量」低於3%、「不溶殘渣」低於0.75%。而占中國大陸內銷市場大宗之P.O.級及P.C 級水泥,並不符合我國CNS品質標準之要求。(就有關台灣與大陸地區水泥種類區分與品質規定之對照,可參附件13)
(三) 復按照我國「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作業程序」第2、4點規定(附件14):「二、檢驗產品別:輸入及內銷出廠卜特蘭水泥及水硬性混合水泥產品。」同法第4點規定:「四、檢驗標準及檢驗項目:(一)卜特蘭水泥:依據 CNS 61 檢驗,檢驗項目如下: 1.所有化學成分及物理性質項目,其中物理性質抗壓強度檢驗三天齡期強度,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本局)並得另訂監視計畫監視其他齡期抗壓強度。2.添加物含量。」同法第五點規定:「監視查驗:報驗義務人於商品輸入或內銷出廠前檢具報驗申請書向本局或其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申請報驗。」由上開規定可知,「卜特蘭水泥」屬應施檢驗商品,進口水泥必須符合我國CNS所定規範,且完成檢驗程序始得於市面上販售。其他不符上開CNS規範之水泥,因其品質較低,在商品標示上即不得記載卜特蘭I型水泥。職此,中國大陸之水泥唯有PI42.5等級水泥,方得於商品上標示卜特蘭I型水泥。
(四) 中國大陸P.I42.5等級水泥與其他等級水泥間欠缺商品「替代性」:
又如同前開所述,水泥的製作流程,係將石灰石、粘土、矽砂、鐵渣等原料以適當比例配料,在研磨機內加以粉碎再經均勻拌合,先製成生料。其後再將生料放進以煤炭為燃料之旋窯燃燒,經旋窯以 1450 ~ 1500℃高溫燒,再予以冷卻後,作成熟料。最後將熟料與石膏相磨,磨至一定細度後,即為水泥成品。而水泥一但成品製成,即無法再行加工,改變上開原料之比例。因此,進口商如欲進口符合我國卜特蘭第I、II型水泥,唯有中國之P.I42.5等級水泥合乎標準。而其他低等級之水泥,因不符我國CNS規範,自無法通過檢驗,且水泥一但製成成品即無法再將其加工重製成符合我國標準之商品,因此,中國之P.I42.5等級水泥與其他等級水泥間欠缺商品「替代性」,自非涉案貨物。故關於本件涉案貨物卜特蘭水泥之第Ⅰ、II型水泥,應以中國P.I42.5等級水泥為涉案貨物範疇。
(五) 茲另就中國大陸水泥等級進一步說明如次:
目前中國大陸占市場大宗之水泥為P.O 級水泥及P.C級水泥,P.O級水泥之熟料及石膏比例僅需高於80%;P.C級水泥之熟料及石膏比例僅需高於50%,此二種水泥均不符我國CNS標準,不屬我國卜特蘭I、II型水泥CNS之標準。唯一符合我國CNS標準之水泥為中國大陸P.I級水泥,其熟料及石膏比例需高達100%,品質要求極高,價格亦有所不同,然申請人惡意將P.O級水泥亦歸類為本件涉案貨品,企圖以此伎倆使中國生產數量膨脹,且拉低中國國內水泥之平均價格,以造成中國有傾銷之虞之印象,動機實屬可議。
(六) 小結:綜上,本件涉案貨物應以中國P.I42.5等級水泥為調查對象,其他不符我國CNS品質標準之水泥,因與卜特蘭水泥I、II型欠缺商品「替代性」,自當予以排除,以免資料失真。
五、 水泥銷售半徑最遠不超過300公里,大陸大量傾銷之可能性微乎其微
(一) 因水?及其製品製造為基本建材,舉凡民間房屋、公路、橋樑、機場、水庫等工程均需投入大量水泥、預拌混凝土等,而水泥產品較笨重、易受潮、不易運輸及具有不易儲存的特性,一般水泥廠的銷售腹地以半徑300公里的區域為主;超過其範圍後,將因運輸成本增加導致產品競爭力下降(附件15)。故有意願出口至國外之廠商,前提是該廠商必須距離沿岸有水泥儲存槽設備不超過300公里之範圍,方有可能出口至其他國家。
(二) 台灣從北至南也不過400公里爾,以此距離概念去想像中國沿岸300公里所占面積土地大小,即可得知沿岸300公里占中國大陸之土地面積甚微。然申請書陳稱預計中國大陸至2016年更將成長為33億公噸,不惟未區分中國大陸各不同水泥等級之產量,更未說明沿岸300公里之廠商數量、生產數量、出口數量等等,僅以ㄧ總產能數據塑造中國大陸準備至世界各國倒貨之氛圍,讓人過度恐懼,誤導主管機關,實有未洽。
(三) 小結:因水泥運輸成本高,運輸距離超出300公里者,其價格即毫無競爭力,故扣除掉距沿岸300公里範圍外之廠商,有可能會出口至台灣之廠商,實在微乎其微。
六、 依中國大陸市場情況及我國水泥需求情形,大陸水泥顯無傾銷可能
(一) 中國大陸於2015年水泥及熟料出口量僅為一千六百二十萬公噸:依據中國大陸海關統計資料(附件16)可知,中國大陸於2015年(即民國104年)出口至世界各國之總出口數量為1,622萬噸(註:各水泥等級累計之出口總量),占不到總產能的0.5%。如將中國P.I42.5等級水泥之出口量獨立出來,當然數量更少。而台灣近五年來,平均每年總需求量均落於1,150萬噸至1,250萬噸(參申請書第2頁),相較於歐美日等國之需求量遠遠偏低,申請人陳稱大陸正對於如此渺小之台灣水泥市場虎視眈眈,言詞誇大,洵不足採。
(二) 復查,如前開所言,水泥有短腿運輸之特性,商品競爭力會隨著銷售距離的拉長而減弱;所以,如果大陸沿岸300公里內之水泥製造廠將水泥運至沿岸地區之城市,當然是選擇直接在當地把產品賣掉,疏難想像會願意添增更多的成本,把產品出口至更遠的地方作銷售。再者,P.I42.5等級之水泥在大陸沒有什麼市場,對水泥製造商而言,很難會有誘因去換生產線來製造P.I42.5等級水泥,因換生產線需擴增存放P.I 42.5等級之水泥儲槽,花費甚鉅。蓋水泥之生產流程,首先須將生料放進旋窯裡,以約1,500度左右的高溫,燒製成半成品,成為「熟料」,再將熟料添加適量的石膏,一起研磨,製成「水泥成品」後,必須將水泥成品存放水泥儲槽。而不同等級之水泥,均須存放於不同之水泥儲槽,若中國大陸之水泥製造廠為了進口水泥至台灣市場,並生產符合台灣高品質要求之水泥產品,自然必須擴增專門存放PI42.5等級之水泥儲槽。然ㄧ水泥儲槽造價上億,且台灣之水泥市場需求至多也不過1,200萬噸;尤有甚者,依照台灣市場之消費觀念,均認為台灣品牌之水泥品質較為優質,使得台灣營建業均標榜其水泥原料為台灣製造,俾中國大陸生產製造之水泥產品難以與台灣製造廠商競爭,遑論會因為台灣取消課徵反傾銷稅,而鉅資擴建水泥儲槽,進口至台灣市場。
(三) 更何況,台灣港口水泥轉運槽數量及租用廠商絕大控制在申請人手中。究竟要進口多少量,幾乎完全決定於申請人。大陸並無可能自主增加出口到台灣的水泥數量:
1. 全台四個主要港口,共有十八座水泥儲庫,其中兩座目前供進口水泥使用,另外16座由國產水泥同業控制。由國產水泥同業控制之水泥庫,但只有8座正常使用,4座使用狀況偏低,4座未曾使用(附件17)。
2. 雖然全台水泥儲庫權利人或使用人有部份非國產水泥工會會員,但其董監事仍大多為國產水泥工會會員之公司成員擔任。諸如士新儲運公司董事長薛西盛,其為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總經理(附件18)。東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與萬青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均為黃健強,皆係台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附件18第3、4頁)。嘉環東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長陳敏斷,為東南水泥股份有限公司之法人代表(附件18第5頁)。因此,雖然部份水泥儲庫之權利人或使用人,名義上非申請人之會員公司,但實際上該等公司仍由申請人所掌控。
3. 由於國內水泥儲庫權利人及租用廠商絕大控制在申請人手中,故申請人已能透過掌握儲庫之優勢,控制國外水泥進口之數量。故申請人陳稱中國水泥正準備至台灣倒貨,實不知進口廠商在沒有水泥儲庫之情形下,能將水泥倒置於何處?在在顯示申請人申請書內容有諸多危言聳聽之處,委不可採。
七、 中國大陸去化剩餘產能政策並非鼓勵出口
申請人陳稱中國大陸至2014年之產能高達31億6000萬公噸,在政府積極鼓勵出口以去化剩餘產能之政策導向下,勢必要奪回我國市場野心云云。惟其所述均非事實:
(一)申請人所謂中國大陸至2014年之總產能可高達31億6000萬公噸(申請書第2至3頁),係假設中國大陸全國僅單獨生產P.O.級及P.C 級水泥之最大總產量,而不生產其他等級之水泥。但P.O.級及P.C 級完全不符合我國CNS標準,輸往我國時,自不得標示卜特蘭I型水泥,申請人以此數據來當作中國大陸傾銷我國之論據,實屬無稽。再者,如前所述,水泥有短腿運輸之特性,沿岸超過300公里以外之製造商,毫無可能出口水泥至國外,故申請人申請本案應續課反傾銷稅,自應舉證說明中國大陸沿岸300公里範圍內,有專門存放PI42.5等級水泥儲槽水泥廠商有哪幾家?其PI42.5等級水泥產量若干?並統計其PI42.5等級水泥產量來作說明。況不同等級之水泥所需熟料比例均不相同,而PI42.5等級水泥所需熟料比例甚高,由此足徵申請人以ㄧ假設中國大陸全國廠商僅單獨生產P.O.級及P.C 級水泥之最大總產量數據來作說明,有失允洽。
(二)再者,中國大陸因近幾年來水泥內需市場飽和,對於過剩產能之處理方式係淘汰落後產能,亦即將生產效能低落且高汙染之生產線淘汰,例如淘汰早期之立窯生產設備,而非鼓勵出口。蓋水泥有短腿運輸之特性,出口對沿岸超出300公里外之水泥製造業,根本毫無利潤可圖,當然就是要試著減產或者淘汰落後產能,焉有可能政府鼓吹廠商以積極出口方式,徒令損失持續擴大?故申請人刻意傳布不實訊息,實不足以採信。
八、 申請人申請書中有諸多內容不實之處,為避免 貴署受其誤導,容陳述人補充說明如次:
(一)申請人陳稱於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各國水泥仍得自由進入我國市場,如越南、日本、韓國及泰國等其他國家進口之涉案貨品,與國產產品公平競爭云云(申請書第16頁);然查:
1. 日本於2012年至2015年,每年平均進口水泥熟料至我國約25萬公噸,其原因係日本有投資我國國興水泥位於高雄港之水泥儲庫,故有協議每年皆從日本進口至台灣約25萬噸之水泥熟料。而韓國在2012年進口2萬5,000公噸水泥熟料之原因,係當時我國開始實施反傾銷措施,嘉興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為履行與國內其他客戶之水泥銷售合約,因此只好改向韓國進口水泥,履行合約後,礙於反傾銷措施,即無再進口其他水泥至台灣。而越南之部份,皆係由陳述人新利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進口。故實質上根本僅有越南一國進口水泥至我國,申請人陳稱實施反傾銷措施期間,各國進口水泥產品在我國市場自由競爭云云,悉非事實。
2. 再者,我國水泥儲運槽絕大多數由國內水泥業所掌控,僅有台中港28號碼頭由陳述人新利虹公司從事水泥進口,以及高雄45號碼頭由國興水泥進口日本水泥。在無其他儲運槽之情況下,又何來之申請人所言,各國水泥在台灣開放市場公平競爭?
3. 此外,「亞洲水泥生產者友好協會」各會員國(以下稱「ACPAC」,該協會已成立近60年,係由亞洲七大水泥生產國,包括台灣、日本、韓國、菲律賓、馬來西亞、印尼及泰國等七國水泥公會組成,每年皆會舉辦的水泥產業會議),有達成協議水泥產量過剩之國家,不得將其水泥產品其他水泥產量過剩之國家,以避免造成價格惡性競爭,故申請人陳稱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間,各國水泥仍得自由進入我國市場,實在係自欺欺人,毫不可採。
(二)申請人陳稱阿富汗因長年戰亂,無法發展水泥產業,全部仰賴進口之結果,致該國水泥產品價格高漲,使建設之路困難重重云云(申請書第8頁);然查:
新加坡之水泥亦全部仰賴進口,然其水泥價格穩定,經濟繁榮,國力強盛,為何沒有如申請人所言之水泥價格高漲,建設之路困難重重呢;故申請人以阿富汗為例子,以偏概全,毫不可採。
九、 申請人復陳稱台灣水泥業者積極配合政府政策,逐年減少出口數量云云,皆非事實:
申請人於申請書第18頁第五點稱「台灣水泥業者積極配合政府政策,逐年減少出口數量」云云,皆非事實。蓋參考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所公布之會員公司最近十年外銷統計表(附件19),其中台泥公司原先於民國95年至100年水泥外銷數量大抵維持在400~500萬噸,但自103年開始,其外銷數量從原本均有400萬噸以上之外銷量,掉至一年不到200萬噸。但並非係因申請人聲稱配合政府政策減少出口導致,實係因花蓮縣長傅?萁上任後實行「八不政策 」(附件19),亦即「不准山坡地開發、公共財私人不准開發、新砂石廠不准設立、不准土資場設置、新礦區不准申請、舊礦區不准申請延期、電動玩具不准申請設立、不准有煙囪工業進駐」,以保護花連生態環境,因而台泥在花蓮開採身為水泥原料之石灰石,其產量減少也連帶影響水泥產量,為節省成本,台泥不得以將其位於花蓮之和平水泥廠區其中一窯暫停營運,才導致台泥水泥外銷數量有上述銳減的情形,根本不是申請人聲稱係為了供應我國市場為優先而減少水泥之外銷。
十、 在國內水泥產業過度開發下,造成台灣生態環境被破壞殆盡:
亞泥在花蓮的水泥廠進駐於太魯閣地區已長達30年之久,對於當地的部落生活、生態環境已造成嚴重破壞,甚至使花蓮的山脈被截掉一半,形成斷頭的慘景。而石灰石的開採,不像樹木砍了會再長,其並非永續性消耗的自然資源,亦即開採石灰石等於是「挖了多少就少了多少」。且石灰石的開採方式是將地表植被與土層推光,再經由爆破手法以開採礦石 ,嚴重破壞生態環境不言可喻。且根據資料顯示,亞泥在花蓮礦區的採礦權展期到2017年,而其光是開挖花蓮礦區生產水泥的利益就高達500億元,但每年繳給國家的礦區稅卻只有79,686元,和其獲利相比根本是天壤之別。且生產一噸的水泥會產生0.88噸的二氧化碳,假如亞泥在太魯閣地區開採四千萬噸的量,將產生3520萬噸的二氧化碳,將對於臺灣的空氣品質及環境造成極嚴重的污染 。今申請人不讓中國大陸進口水泥,表面上說是為了臺灣國防、臺灣水泥業者以及所有人民的福祉設想,但實際上卻在自己國家的淨土上大肆開挖採礦,賺取暴利,唯利是圖地嚴重破壞臺灣的生態環境,佔盡全國人民的便宜,在國外水泥無法進口下,可繼續壟斷臺灣市場,試問真的是在為臺灣著想嗎?臺灣目前正逢新政府上任,有關水泥產業對台灣生態環境的衝擊也引起新政府的注意,新任環保署長李應元上任後即表示明年將停止亞泥繼續在太魯閣礦場採礦 ,在此情景下,臺灣水泥業者為保有壟斷臺灣市場之既得利益,勢必會更加無理地阻撓中國大陸進口水泥,若真的替臺灣的人民福祉設想,應適度開放進口國外水泥,停止繼續破壞臺灣的生態,也讓水泥價格能夠真正地由市場行情來決定,而不是控制在幾個特定的水泥業者之下。
附件1: 水泥的製作流程
附件2:印度煤炭門醜聞事件相關新聞報導
附件3:中國水泥網雜誌2015年第7期第76頁
附件4:中國水泥協會數字水泥網報導未來水泥走勢
附件5: 中國水泥網雜誌2015年第7期第75頁
附件6:大紀元2012年7月13日報導:煤炭連創新低
附件7:工商時報2014年8月7日網路新聞:大陸煤價崩盤
附件8: 中國聯合水泥控股公司2015年財務報告
附件9:數字水泥網網路新聞
附件10: 財政部105年5月18日台財關字第10510104121號
附件11: 中華民國卜特蘭水泥CNS國家標準
附件12: 中國國家GB標準
附件13:台灣與大陸地區水泥種類區分與品質規定一覽表
附件14:應施檢驗水泥商品檢驗作業程序
附件15:鉅亨網-2008.12.29把水泥生意做出溫情文章
附件16:中國大陸海關統計資料
附件17: 台灣各港口水泥儲庫一覽表
附件18:經濟部公司登記資料查詢
附件19:參考台灣區水泥工業同業公會所公布之會員公司最近十年外銷統計表
附件20:台泥、亞泥、安徽海螺水泥及中國建材港股近期表現
附件21:有關中國水泥業者尋求策略聯盟、互補共生之相關報導
1該申請書公開版見貴部下列網頁file:///D:/urgent%20files/%E9%9B%9C%E5%8D%B7/%E9%88%BA%E8%8F%AF/%E6%B0%B4%E6%B3%A5%E5%8F%8D%E5%82%BE%E9%8A%B7%E7%B9%BC%E7%BA%8C%E8%AA%B2%E5%BE%B5%E6%A1%88/%E7%94%B3%E8%AB%8B%E4%BA%BA%E6%96%87%E4%BB%B6.pdf。
2見http://www.appledaily.com.tw/realtimenews/article/new/20160525/870287/。
3 參大紀元於2012年7月13日刊載之報導,網址來源: http://www.epochtimes.com/b5/12/7/13/n3634266.htm。
4 參2014年8月7日之工商時報「陸煤價崩盤 水泥廠毛利率提升」。
5 參數字水泥網於2016年3月25日刊載之報導,網址來源: http://www.dcement.com/Item/144645.aspx。
6 水泥的製作流程,可參http://www.southeastcement.com.tw/index.php?q=node/27。
7 參紐約時報中文網於2012年9月19日刊載之報導。網址來源: http://cn.nytimes.com/world/20120919/c19india/zh-hant/。
8 參「快速發展中的印度水泥工業」,中國水泥網期刊,2015年第7期,第76頁。
9 參數字水泥網於2016年3月25日刊載之報導。網址來源: http://www.dcement.com/Item/144645.aspx。
10 參「快速發展中的印度水泥工業」,中國水泥網期刊,2015年第7期,第75頁。中國水泥網於2008年1月7日刊載之報導,網址來源: http://www.ccement.com/news/content/20909.html#conreader。